日前,宣城市中院二审审结一起公司利用虚假抵押物骗取贷款案,依法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旌德县某玻纤公司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1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万元。
2011年4月12日,玻纤公司向旌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140万元,玻纤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双方评估议定的价值290.3万元,其中铂铑合金漏板6台共计6.5公斤,评估价值为227.5万元)作为抵押。同年4月15日,杨某代表公司与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信用合作联社于当日即向玻纤公司发放贷款。 2011年7月14日,因无力偿还债务,杨某秘密出走云南昆明。经查,玻纤公司申请该笔贷款的抵押物铂铑合金漏板所有权归该公司的仅净重447克,向他人租用2500克冒充为该公司所有,其余数量均系虚构。 ·洪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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