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讯 结婚当日请人开车去外地接亲,谁知司机途中撞到路边的水泥墩发生车祸造成重伤,为赔偿,司机汪某将新郎官诉至法院。日前,旌德法院对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新郎官郭某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46683.07元的50%,即123341.5元。
2010年1月1日清晨,汪某受新郎郭某雇请,驾车与其他5辆接亲车一起由旌德前往铜陵接亲。当车行驶至泾县路段时,汪某碰到路边的水泥墩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当日即被送往泾县人民医院救治,次日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3日,汪某被转至芜湖弋矶山医院住院治疗,至2月12日出院,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等,共花去医疗费89649元。后汪某在旌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31330元。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颅脑损伤遗留右侧偏瘫,构成四级伤残;右眼盲目5级构成八级伤残;轻度精神障碍构成九级伤残;左侧轻度面瘫构成十级伤残。 2010年12月23日,汪某以雇员受害赔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37642.87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新郎郭某雇请汪某为其接亲,人员、车辆、时间等均受郭某的授权或指示,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雇佣关系成立,汪某有权依法向郭某主张权利要求赔偿。汪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因未能做到安全驾驶而发生单方事故致自己受伤,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减轻郭某的赔偿责任。根据对汪某所举证据的认证,认定汪某的损失为246683.07元,遂判决由新郎郭某承担汪某损失50%的赔偿责任。 (萧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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