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讯 因早孕在医院实施人流术,不曾想在经历两次痛苦手术后,仍被诊断为宫内早孕存活,患者一怒之下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旌德法院妥善调解了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3月29日,原告林女士赴旌德某医院检查,得出早孕结论。两天后,因感觉不适,便再次赴该院进行检查,被诊断为先兆流产。 4月10日,林女士又一次赴该院检查,检查出宫腔内见不规则低回声(考虑稽留流产),次日在该院实行无痛人流术。术后林女士感觉不适又入该院检查,经B超检查确认为宫内早孕,院方解释为第一次清宫术因子宫纵隔影响造成漏吸可能,并于4月20日再次对林女士实行清宫术。
出院后,林女士仍有恶心症状,并伴有阴道流血现象,医院建议转院治疗、注意休息及加强营养。林女士遂赴旌德县另一家医院进行检查,B超检查结论为:胎囊不规则,可见胎芽及原始心管搏动等。林女士又赴芜湖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彩超检查,诊断结论为宫内早孕存活,蜕膜下少量出血。 5月4日在芜湖住院治疗,实行人流清宫术。 5月20日再次赴芜湖第一人民医院检查,结论为子宫双侧卵巢未见异常。一个小小的人流术竟然一波三折,让自己吃尽了苦头。
2010年5月4日,林女士委托芜湖广济司法鉴定所对旌德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该所作出鉴定结论,认定该医院在林女士孕后检查诊断及其后的清宫术治疗中存在医疗过错。同年6月30日林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该院赔偿因其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5476元。但旌德某医院又以林女士的鉴定结论系私自形成,要求重新对其诊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院在对林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误治行为,属医疗过错,负主要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30000元。 (秦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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