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逸群)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时隔三年安徽省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4个档次分别调整至:1550元、1380元、1280元、1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分别为:18元、16元、15元、14元,标准自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执行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为合肥市区,铜陵市区;执行二档的地区为淮北市区,蚌埠市区,淮南市区,滁州市区,六安市区,马鞍山市区,芜湖市区,宣城市区,广德县,凤台县、寿县、毛集实验区,枞阳县;执行三档的地区为亳州市区,宿州市区,阜阳市区,池州市区、九华山风景区,安庆市区,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霍邱县、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叶集区,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郎溪县、宁国市、泾县、绩溪县、旌德县;执行四挡的地区为濉溪县,蒙城县、涡阳县、利辛县,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颍上县、界首市、临泉县、阜南县、太和县,含山县、和县、当涂县,无为县,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桐城市、怀宁县、潜山市、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黄山市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
省人社厅要求,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此外,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省人社厅表示,与上一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相比,此次调整依据的政策中,最低工资标准增加了剔除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加大了最低工资标准的“含金量”。如果按全国普遍发布口径 (即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部分),安徽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四个档次分别达到1907元、1737元、1637元、1537元。最高档暂排全国第8位,中部省份第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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