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广德某置业公司赔偿承租人侵权损失30000元。
广德县某中学因办公需要于2015年6月租赁了广德某置业公司房屋,租期自2015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17日,年租金30000元。合同约定在租赁期内,如该房屋发生转让,出租方应及时通知承租方,本合同继续履行,承租方享有该房屋优先购买权。
然而2017年5月23日,置业公司将该中学承租的房屋卖给第三人。同年6月12日,置业公司电话告知该中学,要求其与新房东签订租赁合同。但该中学仍按约向置业公司支付了年度租金。该中学认为,置业公司在出卖案涉房屋前未通知他们,侵犯了他们的优先购买权构成违约,同时造成其利益受损。鉴于该房产已经变更过户,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无法履行,故起诉至广德法院,要求解除与置业公司的租赁合同并要求置业公司返还租金、赔偿装修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共计442680元。
法庭上,置业公司表示其在出售租赁房屋前虽未书面通知,但已电话通知,学校回复“学校买写字楼干嘛”,因此将房屋卖给他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学校可以继续使用租赁房屋,不存在租金损失。
广德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赋予承租人对抗新的所有权人权利。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因此对学校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租金、赔偿装修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置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出售案涉房屋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学校,学校亦未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故学校以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主张诉请的损害赔偿依法予以支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朱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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