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陈飞乾 记者 吴洋)近日,宣城市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一块石头引发邻里纠纷致人伤害的案件,被告人巫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方某某与巫某某是邻居。 2016年10月份,方某某家门前新铺了一个下水道井盖,因担心车辆进出将井盖轧坏,方某某就搬了石块挡在井盖旁边。一天晚上,巫某某的儿媳妇开车回来经过两家之间的小路时车胎被扎破了,巫某某知道此事后发现了井盖旁放的石块。 10月24日下午,巫某某穿着拖鞋从家里出来准备将石块搬走,刚搬第一块时方某某就从家中出来,二人用拳头互相击打对方,后在周围邻居的拦阻下才停止打斗,巫某某眼部、脸部等处受伤,方某某嘴部被打出血。经鉴定,被害人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取得被害人方某某的书面谅解。
广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巫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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