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三名贵州籍年轻男子凌晨结伙入店盗窃黄金,给被害人造成惨重损失。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三人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李某、韦某三人驾驶一辆浙牌轿车,从浙江省东阳市来到广德县某乡镇,三人事先约定由黄某、李某两人下车后选择路边有卷闸门的门面房为盗窃目标,韦某负责开车接应。后黄某、李某下车来到某乡镇被害人成某经营的黄金超市,采取手搬卷闸门的方式将超市卷闸门打开,李某在超市门外望风、黄某进入超市内实施盗窃,盗窃过程中被住在楼上的成某发现,被告人黄某、李某遂逃离现场。从成某的超市逃离后,被告人黄某、李某又来到某乡镇被害人王某经营的金店门前,采取开锁、搬卷闸门的方式将金店的卷闸门打开,后李某负责望风,黄某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将王某放在一楼店面柜台内的手链、戒指、项链、吊坠、耳环、手镯等黄金饰品盗走。经鉴定,被盗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54302元。在王某的金店盗窃成功后,被告人黄某、李某随即往郎溪方向逃窜,在经过郎溪县某镇某村被害人姚某家时,将姚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蓝色铃木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遗弃在半路。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92元。
2016年7月13日,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将被告人黄某、李某、韦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退赔给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三千元。
广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李某、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李某、韦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李某在实施盗窃被害人成某的超市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在本起犯罪中系经共同商议后共同实施,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依法应当按照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具有犯罪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黄某、韦某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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