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年10月15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与职责
广德县不动产登记局设在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是指导全县不动产权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工作;落实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制度;负责各相关部门间的对接和组织协调工作;牵头整合县国土资源、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在不动产登记方面的信息资源,建立、管理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和数据库;监督、考核不动产登记业务开展情况。广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全县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不动产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说明
(一)从2016年10月8日起,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停止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以及《他项权利证明》的登记申请。10月8日前已经受理登记申请但未办结的,继续由原受理单位办结并核发证书。
(二)按照“新发旧停、不变不换"的原则,在截止日以前依法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以及《他项权利证明》继续有效,不强制换证。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耕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过渡期间,继续分别由农业和林业部门办理,待条件成熟后具体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四、不动产登记办公地点
县不动产登记地址:广德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咨询电话:0563-6975795特此公告。
2016年9月30日
广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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