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8岁的永寿县永太乡农民王某祥,于2002年3月成为西安莲湖区某街道办的环卫工人,在该街道办干清洁工作到2016年9月。10余年里,街道办未与老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其办理社会保险,后因该街道办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等原因,王某祥讨要无果被辞退。
王某祥回家后仍向该街道办索要无果,于2017年3月起诉至莲湖区法院,要求街道办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等费用15290元。
今年3月28日,莲湖法院行政庭助审员李娟法官立即开庭审理了此案查明了案情。在李娟法官调解并做街道办工作中,4月1日王某祥因突发疾病死亡。李娟法官得知情况后,立即告知其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5月24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官反复给用人单位从法律法规方面进行释明,又从伦理人情角度耐心调解。街道办最终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金1万元,与王某祥的子女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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