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0日早上5时20分,李洋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2国道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1594km+560m处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与由西向东横穿公路的行人来红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当场死亡,杨文在路旁开的加水点加水设施受损。
随后,永寿县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洋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有效避让,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来红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件受理后,永寿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李洋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损害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54000元,赔偿加水点财产损失2200元,同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李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笔记心情:宁慢一分,不抢一秒,否则出了车祸,毁掉的不只是一个家庭。(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华商报记者 薛望 特别感谢通讯员 武科航 高伟 张润军 张智华 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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