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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开车 出事故保险公司照赔

来源:咸阳日报 2011-11-24 12:20   https://www.yybnet.net/

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致路人死亡。保险公司以肇事者无证驾驶为由,不予理赔!

此案主要涉及机动车辆所有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而事故并非受害人故意造成,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其投保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显然,该条已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除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以外,保险公司都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即使在被保险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也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时间:11月15日

地点:秦都区

本报讯(记者 韩焱)11月15日,秦都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无证驾驶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案件,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11万元。

肇事者王海无证驾驶机动车,与行人赵强相撞,致赵强当场死亡。王海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赵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但保险公司以王海无证驾驶为由,不予理赔。为此,赵强继承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者予以赔付。驾驶者虽属无证驾驶,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继承人各项损失11万元。(D)(4)

时间:11月11日

地点:彬县

为两孔窑,兄弟反目上法庭

本报讯(记者 韩焱)11月11日下午1时,彬县新民法庭法官来到炭店镇林家堡村村民委员会,现场调解李某堂兄弟所有权纠纷一案,以亲情感化,终使双方握手言和。

李某堂兄弟祖辈分别遗留相邻老庄基各一处,且两庄基以院中线为界,分别有窑洞两孔。多年来,堂兄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1981年土地承包到户以后,堂兄到别处居住,窑洞一直空闲,堂弟便借用堂兄两孔窑洞使用,并在院子建房三间。

2010年西平铁路征用该两孔窑洞及院内附着物,同年7月,在亲属的见证下,堂弟给付堂兄该窑洞赔偿款1600元。

今年6月,彬县国土部门又按窑洞面积支付给堂弟窑洞补偿款6400元。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并且子女参与,矛盾激化,堂兄最后诉至法院。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深入国土部门、乡村调查了解事实真相,并及时联系村干部、亲属参与调解,以堂兄弟多年来建立起的亲情为突破口,耐心说服,经过4个多小时的工作,两堂兄弟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互相道歉,握手言和。(D)(4)

时间:11月14日

地点:长武县

选任无资质工匠修房,出事了

本报讯(记者 韩焱)11月14日,长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今年初,赵天与无建筑资质的民间工匠王正达成建筑施工合同,由赵天提供建筑材料,为其在长武县地掌乡半坡村修建房屋。今年4月23日下午4时许,王正又雇用李某某(刘秀之夫、李强之父)等普工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房顶楼板突然断裂落地,致使正在施工的李某某当场死亡。为索要赔偿,李某某之妻刘秀、其子李强将王正诉之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李某某受雇于王正,为赵天修建房屋,李某某与王正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王正与赵天之间形成了工程承包关系。

同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者没有相关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天在明知王正无任何建筑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将其建筑工程承包给王正,李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赵天选任不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王正赔偿刘秀、李强各项经济损失147050.50元,赵天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4)

时间:11月16日

地点:永寿县

村太穷,欠款十余年无力偿还

本报讯(记者 韩焱)法院判决村委会清偿合同款,然而在执行中却发现该村地处偏远山区,村委会根本无钱支付欠款。11月16日,永寿县人民法院通过执行和解方式,执结一起涉村案件。

1998年赵小平与永寿县渠子乡洛安村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赵小平用自己的推土机为洛安村庄基还田项目平整土地。随后赵小平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

2000年,该村为赵小平出具一张1.8万元的欠条,此后赵小平多次催要无果,于2008年诉至永寿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洛安村村委会清偿赵小平1.8万元。

判决生效后,在案件执行中法官发现,该村地处偏远山区,无多余的承包地,也无其他经济收入,村委会根本无钱支付欠款,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此后,执行法官又多次协调沟通,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均同意用该村村委会旧址上存有的5间砖木结构的房屋折抵欠款1.2万元,剩余款项该村分两次付清。但后来该村仍无钱清偿剩余款项,案件不得不中止执行。

今年案件恢复执行后,执行法官再次深入做工作,该村负责人想尽办法,最终将6000元分两次清偿给赵小平,赵小平也自愿承担了案件诉讼费用。(D)(4)

时间:11月17日

地点:永寿县

同宗兄弟争夺祖产 各退一步

本报讯(记者 韩焱)11月17日,永寿县人民法院常宁法庭成功调处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最终使原被告握手言和

原告张红与被告张林系同宗兄弟,并在祖上留下的宅基内居住,张红住前半院,张林住后半院,并在前半院左侧,给后半院留有出路。

2001年,土地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时,将整院都发在了张红名下。2006年,双方达成协议,张林搬出另建房屋居住,张红占有整院地方,张红给付张林搬迁补偿款2000元(实际支付1000元)。

2007年,张林在另一院的土地使用证被土地部门吊销,张林以此为由,拒绝搬出原住后院。张红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林履行协议。

就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土地部门又吊销了原告张红所持有的此院土地使用证,加之被告张林情绪激动,对案件主办人员意见较大。针对这一情况,法官不盲目判决,不急不躁,及时深入当事人家中,耐心做好原、被告思想工作,细致讲解法律政策,以真心感动人,以法律引导人。11月17日上午10时,经过反复调解,原、被告终于愿意作出让步,双方均同意解除之前所达成的搬迁协议,由被告退还原告1170元(含利息170元),双方握手言和。(以上文中人物姓名系化名)(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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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永寿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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