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杨方明)2月3日,永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申请人在新年到来之际拿到了永寿法院给予的1万元救助金。
2006年,永寿县监军镇美井村魏华(化名)与长武县李婷(化名)在江苏打工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两人发生矛盾,魏华怀疑李婷与他人产生恋情,在多次打闹后于2007年12月将李婷杀害。魏华被苏州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民币13万余元。2008年苏州市中院委托咸阳市中院执行,同年7月,市中院指定永寿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永寿法院办案人员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魏华家属于村上低保户,其父系残疾人,被执行人未婚且在服刑期间,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无法继续执行。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永寿法院党组经研究决定对该案启动执行救助程序,并将案件情况上报市中院执行局,2009年11月,市中院决定对此案救助1万元。申请人接受该救助方案,于2010年2月3日领取了1万元救助金。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此案终结执行。
近年来,永寿法院认真落实司法救助制度,积极探索对涉诉困难群体救助办法,对涉及困难群体的“三养案件”、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人员提起的诉讼案件一律减免诉讼费用;对于家庭困难的被告人,依法为他们与法律援助中心协商并指定辩护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一些因损害赔偿引起的纠纷和辖区企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减免诉讼费用,确保经济确实有困难的群体打得起官司,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文关怀。(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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