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西荣 记者 冯旋)日前,旬邑公安交警在酒驾夜查行动中,查获一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驾驶员王某被处以吊销驾驶证、禁驾两年的处罚。
2021年10月2日凌晨,旬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土桥中队民警在辖区土桥镇街道开展夜查统一行动,零时30分许,执勤民警发现一辆陕D46**8号牌小型轿车突然紧急制动,停在了不远处,行迹可疑,民警立即上前对该车进行检查。打开车门的瞬间,一股酒味扑面而来,经对驾驶人王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6.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当天晚上,经进一步调查,驾驶员王某本持有B2驾驶证,2020年6月9日,因酒驾被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查处,驾驶证被降为C1M。一年后,王某又因酒后驾车被查,真是不知悔改。
旬邑交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拘留3日,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普法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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