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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保证期约定不明 法律应如何认定?

来源:咸阳日报 2018-07-06 08:13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吴红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为担保人的谭某等四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并没有明确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期限,那么,保证期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发生借贷纠纷时,对保证期间应如何认定?本期《你说事我跑路》栏目,就该问题采访了旬邑法院法官周亚萍,法官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解释。

案件回顾:2016年3月份,李某与张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期限为一个月,合同还约定了借款月利率以及逾期罚息利率等内容。为了保险期间,当时,谭某等四人与李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谭某等四人均愿意为张某的1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偿还保证责任,并与借款人张某有同等还款责任,保证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主债权偿还的一切费用(含违约金、律师费等),保证期间直至该笔借款本息全部偿清为止。

一切谈妥后,李某将10万元借款给了张某。张某并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谭某等四人也未按保证合同的约定代为履行还款义务。在借款索要未果的情况下,李某将借款人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与被告谭某等四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履行合同提供借款后,在借款人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谭某等四人对被告张某的10万元借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周亚萍解释,在本案中,保证合同中约定谭某等四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直至该笔借款本息全部偿清为止,但并没有明确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因此,谭某等四人的保证期间应认定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

该案中,主债务履行届满日期为2016年4月27日,而原告已于2018年1月2日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二年的期限,谭某等四人辩称其担保已超过保证期间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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