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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非法营运车辆时发生事故乘客受伤后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咸阳日报 2018-06-15 08:31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吴红

乘坐非法营运车辆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受伤,后因赔偿费用等问题车主与乘客产生矛盾,一方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另一方以事故中无责任为由拒绝赔偿,那么这起事故责任到底如何划分?本期《你说事我跑路》栏目就群众心中疑问,采访了旬邑法院法官,法官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解释。

【案例回顾】

去年年底的一天,家住旬邑县太村镇的吴某打算去彬县,在村口等班车期间,一辆非法营运的小轿车停在车站前,司机马某询问吴某去向后,两人商量好了车费,吴某坐上了马某的小轿车前往彬县。途中,马某的车辆与胡某驾驶的车相撞,事故造成马某车内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伤情严重的吴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相关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等人无责任。

吴某出院后,与马某协商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协议,最终吴某将马某以客运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旬邑法院受理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马某辩称自己驾驶的车辆属于私家车而非营运车辆,只是好心让原告吴某搭顺车,并非形成客运合同,属好意实施行为,加之事故是由肇事司机胡某负全部责任,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解析】

那么,本案中,双方是否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马某是否应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如果赔偿的话,数额应为多少?

承办案件的法官解释,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也可由当事人约定,合同的形式有书面也有口头。吴某乘坐马某车辆,经双方口头达成协议,故此客运合同关系并不因为乘坐人未付钱或者承运人未交客票而有所影响,因此双方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乘车人在运输过程中受伤,除自身原因或承运人证明受伤是乘车人故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吴某乘坐被告马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而本次事故中原告无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运输过程中造成的合理损失,依法应予支持。同时,被告车辆无营运资格,原告选择乘坐非营运车辆,存在一定过错,故应适当减轻被告马某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判决被告马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291.19元的80%。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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