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冯旋
伪造身份证及出生证明,发布***的虚假消息,瞒着家人与领养人商谈价格,假借送养之名,男子4.3万元卖了两岁儿子。
9月10日,经过24小时的连续奋战,旬邑县公安局成功破获了一起拐卖儿童案件。
10日下午3时许,在旬邑县公安局大院内,两岁男童浩浩(化名)再看见奶奶时,兴奋地扑进奶奶怀中。惊魂未定的浩浩奶奶,刚刚经历了一场人生的大变故。
孩子失踪父亲成为拐卖嫌疑人
9月9日下午3时许,浩浩的奶奶要出门,因为走得不远,奶奶就告诉在自家门前玩耍的浩浩,让他不要乱跑,奶奶一会儿就回来。可谁想,浩浩奶奶回来时没看到孙子,她找遍了孩子经常玩耍的地方,都没有孩子的踪迹。浩浩奶奶赶紧跟家人联系,扩大寻找的范围。
孩子出事的消息迅速传开,邻居和亲属们纷纷帮忙寻找,可还是没有孩子的消息。家属们越找越担心,便向警方报案求助。
晚上10时许,浩浩的父亲崔某回到家,得知孩子不见了,他也跟着家属们忙前忙后地找孩子。
接到报警的太村派出所民警在对情况进行调查询问崔某时,崔某的回答前言不搭后语,民警将崔某带回派出所后,崔某显得更紧张,面对民警的再次询问,崔某语无伦次漏洞百出。
崔某的反常表现,引起民警怀疑。调查中,民警发现崔某曾于9日中午回了趟家,浩浩就是在其离家后不见的。民警调取崔某所驾车辆的GPS定位,发现崔某不仅当天中午回过家,之后,还开车去了彬县,车辆在彬县停留数小时后,晚上才从彬县离开。
办案民警初步判断,浩浩失踪可能和崔某有关。鉴于案情重大,10日凌晨3时许,太村派出所将崔某送到旬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经过警方的调查和询问,崔某最终交代,9日14时许,他开车回家,趁人不注意,将浩浩带上车拉到彬县,以4.3万元卖给一对河北夫妇。
恐儿成新婚绊脚石
男子狠心卖娃
崔某和妻子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浩浩是二儿子,刚两岁。
崔某在旬邑打工,妻子一直在外打工,但近两年他和妻子感情不和,两人处于分居状态。崔某妻子曾在打工期间得过妇科病,崔某便由此对妻子产生怀疑,种种猜测使这个家庭走到破碎的边缘。其间,崔某认识了一名女子,便和对方交往起来。
今年初,崔某动了离婚另娶的念头。他盘算着,如果再婚孩子会成为绊脚石。浩浩出生时患有轻微的脑积水,花了不少钱才看好。崔某担心,浩浩以后再出问题,又会产生一笔不小的花费。鬼迷心窍的他开始想着如何摆脱,想着想着,他就萌发了卖掉自己亲儿的想法。
有了这个想法,崔某便开始做准备。他在网上给自己和孩子买了假的身份证件和出生证明,又在网上发帖,谎称自己离婚带着两个孩子,生活过得很艰难,为了给孩子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愿将两岁的儿子送给好心人收养。
帖子发布不久便有了回应,一对河北夫妇根据帖子上的信息与崔某取得联系,表示愿意收养浩浩。崔某提出,要领养孩子需要4.3万元的要求,对方答应了。
9月8日,这对夫妇从河北赶到西安,联系上崔某后,双方约定在彬县新民镇见面。9月9日下午,双方见面后,女子付了4.3万元便将孩子带走。崔某自掏腰包,打车将浩浩和河北的这对夫妇送到西安。将人送走后,崔某删除了与该女子的所有联系信息。
24小时找回被拐儿童买卖双方均涉罪
案发数小时后,刑警大队民警在对崔某进行审查时,崔某的电话响了,电话另一头就是购买浩浩的人。对方在电话中称,浩浩不说话,哭闹个不停。她觉得和孩子没缘分,提出要把孩子还给崔某。
根据这个电话,民警得知该女子仍在西安,立即驱车赶往西安,在城西客运站找到了该女子及其丈夫,成功将浩浩救回。
民警将这对夫妇带回后审讯得知,女子姓薛,由于婚后一直没有生育,看到网帖后,便想领养孩子。她事先未和丈夫商量,到陕西后才告诉丈夫是来领养孩子的。由于孩子哭闹不停,她怀疑孩子来路不明,因此想退钱。
崔某一直向警方强调他是送养,但他事先给自己和孩子伪造假身份证和出生证明,又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在没有告诉家人及妻子的情况下,悄悄将孩子带走,以4.3万元的价格卖给别人。民警说,崔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涉嫌拐卖儿童罪。
薛某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办理合法的领养手续,通过与对方商议的方式,以4.3万元的价格收买了被拐卖儿童,行为也涉嫌违法。
目前,崔某和薛某分别因涉嫌拐卖儿童罪和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旬邑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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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其中的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是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儿童卖往境外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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