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6日10时许,刘浩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前往旬邑县底庙镇途中,沿G211线由南向北行时,不慎将路边一个行人撞倒。事故发生后,刘浩急忙拦截过路救护车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但对方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伤者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旬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刘浩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旬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施救,履行了其部分义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后果,旬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笔记心情:骑车可不能抱侥幸心理,出了事毁的是两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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