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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行为叫犯罪 旬邑一村干部侵占集体财产被判6年

来源:陕西农村报 2015-08-12 19:07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实习生 黄梦凡 记者 孙小军)旬邑一村干部王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国家财产53167.6元,非法占有村集体财产57000元。近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王某送达了终审裁定书,维持了旬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

2009年,时任旬邑县土桥镇某村支部副书记的王某,与会计蒲某俩人在协助交通局丈量修路占地时,在王某之妻名下虚报4.75亩,在蒲某名下虚报0.92亩,王某冒领征地款14250元,蒲某冒领2760元。王某用冒领的款兑付过4名村民青苗补偿费和征地款后,将剩余12994元侵吞。

经查,王某在给群众发放征地款中,侵吞村民侯某、李某、王某名下征地补偿款2080元。2008年3月29日,王某在给村民发放煤矿6万元承包地款时,按每人1000元分发,共给43位村民发放4.3万元,将剩余的1.7万元侵吞。

2011年4月30日,王某代表该村与煤矿签订20亩土地租赁协议书,租金26万元,给44位村民每人发5000元,将剩余的4万元侵吞。

2011年6月,王某在负责给村民发放725袋有机肥和428袋磷肥后,将其余价值23641.20元的297袋有机肥和价值3984元的83袋磷肥侵吞,共计侵吞价值27625.20元的化肥。

另外,王某在2012年至2014年担任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造册登记国家粮食补助面积之机,2012年在其妻名下虚报46亩,2013年

和2014年两年虚报41亩,三年共骗取国家种粮补助款10468.40元。

综上所述,王某共贪污国家财产53167.6元,非法占有村集体财产57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身为村支部副书记,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自己及其妻名下虚报粮食补贴面积及征地面积,骗取国家种粮补贴款10468.40元及征地补偿款12994元;在协助人民政府向群众发放土地征收补偿费及补贴化肥过程中,侵吞土地补偿款2080元及价值23641.20元的297袋有机肥和价值3984元的83袋磷肥,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共计53167.6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王某身为村干部,两次向群众分发土地承包、租赁费后,将剩余的57000元占为己有,非法占有村集体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鉴于王某自愿认罪,退还了部分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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