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红 实习记者 穆琳 实习生 何莹
一名高中生认为学校对自己钱财被偷后处理不及时,心理不平衡,就盗窃其他学生钱财进行报复。近日,旬邑县公安局以刘某涉嫌盗窃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办案检察官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认为刘某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最终,检察机关对刘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起因:家住旬邑的刘某是一名高中生,上学期间在校住宿。一天,放学回到宿舍的刘某发现自己的现金丢失,于是,便向学校反映。多日后,刘某见学校处理不及时,心生邪念,产生盗窃其他学生钱财以报复学校的想法。
作案:刘某将作案时间定在晚自习期间。当天,刘某先打电话向老师请假,之后,躲藏在女生公寓的一个卫生间内,直到宿舍内人都走完后,刘某走出卫生间。从二楼最西侧开始挨个推门,凡是宿舍门能推开的就进入盗窃。刘某先后进入9间宿舍翻包和被子,并在一间宿舍用盗窃的剪刀撬开储物柜,共盗窃现金5590元,移动手机卡2张,所盗现金存于自己的银行卡内,直到案发一直未花。
悔改:通过检察官的悉心释法和耐心教育,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糊涂行为”表示后悔。她表示会珍惜检察官的用心良苦,吸取教训,以此为戒。
原谅:案发后,旬邑公安局以刘某涉嫌盗窃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在办案时认为刘某虽年满18岁,但对法律的认知水平有限,不能正确把握和认识自己的行为。案发诱因系欲报复学校对自己钱财被偷后的不合理的处理,故作案动机较单纯。同时,案发后刘某及时将赃款退还,未造成严重后果。最终,该院检委会作出了对刘某予以不起诉的决定。
记者感言:仅因自己钱财被盗,学校处理不及时,便以身试法进行报复,一时误入歧途,身陷囹圄后悔不迭。作为学校和家长,平时应多关心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孩子不能仅抓学习,要向他们灌输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身为学生,也应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把心思用在读书学习上。同时,检察机关对该案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给了刘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挽救、教育了刘某,也使刘某得以重塑人生。(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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