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9日19时30分许,咸阳男子王某东接到妻子电话叫其去高铁站接她,王某东此时正一人在家中吃饭,期间喝了大概四两白酒,在明知自己喝酒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依然心存侥幸,驾车上路。
19时40分许,王某东驾驶陕A号牌白色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经咸阳市秦都区文林路、彩虹一路进入玉泉西路,沿玉泉西路由东向西行驶时,遇秦都交警大队民警检查,民警对王某东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王某东涉嫌酒后驾驶,随即将王某东车辆进行扣留,将王某东带至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进行人体血样采集。经检测,王某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10mg/100ml。
随后,王某东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口头传唤至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秦都大队接受调查,经调查,王某东所持有驾驶证已被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9年7月吊销,经进一步核实:王某东于2018年5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渭城大队作出罚款1000元并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处罚、2019年6月10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渭城大队立案侦查,在取保候审期间(2019年7月25日)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兴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刑事拘留六天后被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同年11月29日,再次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秦都交警大队立案侦查。
现王某东已被秦都交警大队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办理之中。
本报记者晁阳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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