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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西安晚报 2018-06-02 05:20   https://www.yybnet.net/

昨日是“六一”国际儿童节,省高院集中发布近三年来陕西省法院审理的十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刑事、民事和司法救助等领域。省高院表示,通过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向社会展示陕西省法院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成果,彰显陕西省法院严肃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和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一、屈某甲、屈某乙监护权变更案

屈某甲(诉讼时15岁)、屈某乙(诉讼时9岁)的父亲于2007年因意外事故死亡后,作为上述二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其母岳某离家未归,现已再婚。屈某甲和屈某乙的祖父母屈某丙、张某与二未成年人共同生活至今,后屈某丙、张某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岳某对二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同时指定其二人为监护人。

兴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岳某在其丈夫去世后,未履行对其子女屈某甲、屈某乙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的监护职责。屈某甲、屈某乙长期与祖父母屈某丙、张某共同生活,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依照民法有关规定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岳某对屈某甲、屈某乙的监护人资格。二、变更屈某甲、屈某乙的监护人为申请人屈某丙、张某。

二、某幼儿园人身侵权案

原告张某(诉讼时3岁)于2015年3月起在被告西安某幼儿园托管。其间,原告张某的母亲郭某发现张某经常不明原因哭泣,后采取一定取证手段发现该幼儿园老师有辱骂、体罚原告张某的行为。郭某随即代理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西安某幼儿园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3820元。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幼儿园的教师有辱骂、体罚原告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张某合法权利。综合行为影响范围和对原告身心造成的损害等因素,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幼儿园向原告张某赔礼道歉,并判决被告幼儿园支付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三、谭某与王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5年4月12日18时,被告王某驾驶一重型自卸车行至陈家坝上街,因逆向超速行驶将无监护人带领横穿道路的原告谭某(案发时不满4岁)撞倒,致其左臂粉碎性损伤,右手腕骨、锁骨、肋骨等多处部位骨折,面部、胸部挫伤,肺部严重挤压损伤,后经医院抢救治疗后左臂肩处截肢。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745860.94元,对原告面部瘢痕修复的继续治疗费用保留另行追索权利。

佛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车辆行驶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被告王某逆向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主要原因,根据本案情况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由于王某监护人疏于照顾致王某横穿马路,也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谭某各项经济损失1254374.87元。

四、被害人张某司法救助案

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乔某在某县一小学门口小卖铺买烟时,见到途经的该校四年级女学生被害人张某(案发时10岁),随即产生强奸念头。于是乔某以假装问路为由将张某诱骗至小学对面胡同南边崖背上的偏僻空地,采用言语恐吓、威胁的方式,将被害人强奸。后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十级。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乔某明知性侵对象为在校小学生,仍然实施强奸行为,致其重伤,且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乔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被害人案发时年仅10岁,心理创伤严重,确需后续治疗,但被害人家庭困难无力承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救助程序,给予被害人张某司法救助10万元。

五、王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系高中二年级学生,2017年三四月份两人互加QQ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7月中旬,张某向王某提出分手,王某多次找张某意图和好未果。7月19日22时许,王某再次约张某在学校食堂门口和谈,因张某坚持分手,被告人王某用事先准备的钉锤在被害人张某头部击打致其倒地,王某骑在张某身上继续击打,致张某头部和上肢多处受伤。张某受伤后被送往洛南县医院、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急诊治疗,经司法鉴定,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后被告人、被害人双方的法定代理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履行,被害人张某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家庭情况和犯罪成因等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到被告人王某犯罪前性格温和,积极上进,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因其家庭关爱不够,本人不能正确处理青春期问题,一时冲动引起,犯罪后能诚恳认罪、积极悔罪。

洛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高中学生,不能正确处理青春期感情问题,仅因对方提出分手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六、贾某某猥亵儿童案

2017年7月13日,宝鸡市陈仓区某村王某雇佣被告人贾某某帮其摘花椒。贾某某在王某家中暂住。其间,贾某某以购买饮料、零食和玩手机游戏等方式诱骗王某之孙被害人王某某(男孩、案发时7岁)晚上与其同住一室。贾某某在十余天的时间内,采取用手触摸王某某隐私部位等方式多次对王某某实施猥亵,给被害人王某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为寻求刺激,满足性欲,多次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七、王某拐卖儿童案

1995年11月至1998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先后在渭南市某县某村、咸阳市某县某村、宝鸡市某县某村,利用在被害人家务工熟悉情况的便利,将被害人刘某(案发时3岁)、池某某(案发时7岁)、张某某(案发时4岁)、杨某某(案发时6岁)拐骗至外地,分别以五千至八千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其长期潜逃逃避抓捕,直至2017年4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彬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出卖为目的,采取拐骗手段,致使被害儿童脱离监护人监护,并予以出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三人以上,多次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应从重处罚,且其认罪态度不好,犯罪主观恶性大,应从严惩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八、康某、韩某、李某抢劫案

2016年6月2日21时,被告人康某(犯罪时15周岁)伙同韩某(犯罪时14周岁)在延安市宝塔区师范路一店铺旁采用言语恐吓、殴打等方式,抢走被害人罗某(案发时13周岁)现金16元、金色无品牌手机一部,常某(案发时13周岁)现金12元、黑色无品牌手机一部。2016年6月5日,被告人康某又伙同被告人李某(犯罪时14周岁)在某中学旁,看到刚下公交车的被害人白某(案发时14周岁)后决定实施抢劫。康某先用胳膊将白某的脖子勾住,强行将白某拉至附近公园内,随后二被告人采用言语威胁、恐吓的手段,抢走白某现金120元、卡西欧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1290元)。破案后,赃款、赃物均已退还被害人。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康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韩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元;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九、熊某、冀某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

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熊某、冀某(均系未成年人)在某宾馆房间内采取殴打、拍裸照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郭某(案发时16岁)卖淫一次。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熊某强行将李某(案发时15岁)拉上出租车带至某宾馆房间内,采取殴打、恐吓等手段强迫李某卖淫,因李某装病离开未遂。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冀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应从重处罚;但其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熊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冀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十、成某某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成某某与胡某甲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后胡某甲与他人再婚。被告人成某某为此对胡某甲及其弟胡某乙怀恨在心,产生报复念头。2017年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成某某乘胡某乙夫妇在外经营夜市摊点之机,驾驶摩托车携带折叠刀前往胡某乙家,骗开房门入室后,分别朝躺在卧室床上睡觉的胡某乙之子胡某丙(案发时13岁)、胡某丁(案发时5岁)颈部捅刺数刀,致二人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某某目无国法,因自己离婚之事而迁怒于前妻及其亲属,报复杀害两名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手段极为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必须依法严惩。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成某某已于2018年5月2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发布的案例均隐去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

记者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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