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鹏)日前,兴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兴平市人民法院以犯有盗窃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0年4月6日,刘某发现该村同村村民陈某家中停放着一辆艾玛电动车,遂起了偷盗之心。当天晚上,趁陈家无人,刘某悄悄溜进陈某家中,将该辆电动车偷走,并以300元钱卖出。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电动车追回返还失主,经过兴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090元。经法官查明:该刘此前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再犯盗窃罪系累犯,故予以从重处罚。(C)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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