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
(1)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根据省教育厅《关于2008年秋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不得收取学杂费的紧急通知》(陕教资办[2008]15号)文件精神,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秦都区、渭城区、兴平市及高新区的各城市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
(2)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寄宿生住宿费按陕政办发[2006]29号文件精神予以取消。
(3)借读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对援外、支边及野外作业人员及现役军人子女需投亲靠友借读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不得收取借读费。
2、公办高中收费:
(1)学费: (2)借读费: (3)择校费:
注: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借读费和学费。
(4)课本费:
按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陕价行发[2006]81号文件有关规定核定后的标准收取。
(5)电教教材代办费:
(6)住宿费:
由学校按隶属关系报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按实际成本核定。
(7)取暖费、搭伙费和自行车保管费:
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核定。
3、职业高中:
4、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5、健康体检费用:
根据市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转发省教育厅、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咸政教基字[2009]132号)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检费用按照每生每年20元纳入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一学生健康体检费按照每生每年25元,其他年级学生按照每生每年20元标准纳入代办费项目中预以保障。
6、校方责任保险保费标准及来源: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陕教体[2009]22号)精神,全省投保学校(指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从2009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每个保险期限为一年(一个学年度)。投保学校学生的保费标准,每生每年不超过5元。保费来源: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所需保费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由学校购买,不得向学生收取。
7、关于退学退费问题:
根据咸阳市教育局、咸阳市物价局《关于中小学退学退费问题的通知》(咸政教资发[2003]172号)精神:公办高中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要求退学的,学校应准予退学,并给予退费。在开学后一个月之内要求退学的,学费(杂费)、借读费按已收费金额的50%退费;在开学两个月之内要求退费的,按已收费金额的20%退费;超过两个月的不退费。
民办学校的退学退费问题按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行发[2005]148号)文件精神执行。
8、几点说明:
(1)执行省级标准化高中和市级重点高中收费标准学校名单
执行省级标准化高中和市级重点高中收费标准学校名单表
(2)公办高中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和借读费。择校费可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民办高中不执行择校生收费政策。
(3)按国家规定发放的证件工本费及国家统一举行的各类招生考试费(各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及补考不得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收取。
(4)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
(5)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陕财办教[2008]11号文件)明确规定,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属于免杂费补助公用经费的对象,享受国家义务教育经费机制政策,补助公用经费所需资金由中省财政全额承担,同时依据咸政价转发[2008]47号文件规定,学费的差额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
(6)高中阶段计算机培训费按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陕财办综[2009]83号文件,从2010年1月1日起予以取消。
(7)公布相关电话:
治理教育乱收费:029-33328269 (市教育局监察室)
收费政策咨询:029-33328039 (市教育局资金科)
029-33210299 (市物价局收费科)
规范办学行为:029-33328101 (市教育局基教科)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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