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沈广睿 实习记者 冯旋)11月23日上午,人民路东银大厦门前一辆停放在此的蓝色福特轿车引来群众围观。原来,该车前后挡风玻璃上贴着“绝食五天,表达诉求”字样,并陈述了其货车被扣3年3个月的情况,要求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撤销处罚决定并赔礼道歉。
绝食者:要求撤销处罚、赔礼道歉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人民路东银大厦门前停车场,发现许多群众围着一辆蓝色福特轿车议论纷纷。只见这辆车的前后挡风玻璃上,贴上了“绝食五天”等字样。据坐在驾驶室里一位男子称:“我这么做是要为许多被错罚的货车司机维权。”
据了解,该男子名叫南文刚,兴平市人。2006年8月17日,他开空车路过市区时,被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拦截,工作人员以其驾驶的车辆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且无法当场提供营运证、运管费和其他有效证明而将车查扣。他认为自己的车被查扣时是空车,运管所认定他的车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缺乏事实依据。且运管所以其厢式货车三年前办理过营运手续,车管所签发的《车辆行驶证》中该车使用性质为货运,运管人员推断他的车从事道路运输活动。南文刚认为,他的车是自用车辆,从来没有进行过任何道路非法运输活动。
律师:当事人拒不领车法院终审判决难执行
随后,记者采访了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该所法律顾问荣律师称,车辆不是被扣三年多,而是当事人南文刚拒不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导致被扣货车在停车场放了3年多。
据荣律师介绍,2006年8月21日,南文刚向秦都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文刚以检查时该车未拉货及该车不再从事货运为由,请求撤销运管所2006年8月17日作出的车辆暂扣决定。同年10月26日,秦都区法院驳回南文刚的诉讼请求,维持运管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南文刚上诉后,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2007年3月1日,运管所作出了罚字(2007)00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南文刚人民币200元。对于这一处罚,南文刚提起行政诉讼,在该案审理期间,运管所认为其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于同年4月25日,运管所作出了撤销处罚的决定,但南文刚不撤诉。法院判决后南文刚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运管所超期扣押南文刚的货车违法,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南文刚车号为陕D-27218号车辆。
2007年8月24日,2008年1月26日,2008年9月24日,运管所三次通知南文刚领车,但南文刚认为车辆要恢复到查扣时的状况,因轮胎更换问题至今协商未果,导致车辆至今停放在停车场。
对于南先生的这种做法,围观群众李女士觉得他这样的方式不妥,不管是遇到了什么样的事情,都应该通过正当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采取极端的方式,毕竟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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