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种艳通讯员魏鸿)帮朋友开锁,不料眼睛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白水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因被告冯某拒绝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冯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8188.5元。
原告罗某与被告冯某两人在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打工时相识后成为朋友。2016年8月11日晚7、8点左右,因冯某将其租住的房门钥匙锁在房间内,请求罗某为其帮忙打开房门,在此过程中造成罗某右眼受伤。事故发生后,两人立即前往武功县医院,经过简单处理后便又将罗某送往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于当晚11时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眼角膜穿通伤、右眼前房出血、右眼虹膜离断、右眼角膜穿通伴晶体嵌顿、右眼玻璃体脱出等,该院急诊科于8月12日在局麻下进行右眼角膜穿通伤清创缝合手术,后转往陕西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28天,花去医疗费6万余元,该伤情经鉴定,此次损伤构成为八级伤残。罗某出院后认为自己无偿为冯某帮忙的过程中受伤,要求冯某承担责任,冯某认为已垫付罗某部分费用拒绝再行支付。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诉讼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在冯某的请求下为冯某帮忙打开门锁,双方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对罗某在其帮工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冯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在帮工过程中罗某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本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罗某与冯某4:6酌情划分责任,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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