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黄红海)9月23日,武功县司法局河道司法所依法接收了一名汉中市某司法局移交的社区矫正人员,这是自《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施行以来,河道司法所接收的首例变更居住地社区矫正人员。
2012年11月19日,张某因盗窃罪被汉中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某由其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监管。今年7月,张某在汉中的工程已完工。张某希望剩余刑期能够在户籍所在地武功县司法局河道司法所完成。
8月中旬,河道司法所接到武功县司法局关于汉中市某司法局寄发的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征求意见函。接到意见函当天便展开相关调查走访工作,积极与张某及其家属衔接,调查其基本情况。一方面对张某提供的有关证件等材料进行审核,通过聊天拉家常来了解其心理状态、家庭情况、生活状况以及村组干部所掌握的基本情况等;一方面电话联系张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详细询问张某的家庭背景、社会关系、个性特征、犯罪情况、悔罪态度及矫正期间的表现等;经过两天的走访调查,综合多方意见和建议,最终武功县司法局出具同意接受社区矫正居住地变更。
9月21日,张某的社区矫正工作档案邮寄至武功县司法局,张某按期办理了入矫登记手续,针对张某的实际情况,河道司法所为其制订专门的矫正方案,及时建立矫正小组。23日下午,河道司法所对张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矫正小组成员分别与张某进行谈话教育,劝诫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张某当场表态,承诺积极服从司法所管理,改造自己的思想,接受矫正小组的督促,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至此,河道司法所首例因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监管成功接交,这对进一步落实教育矫正措施,切实预防脱管、漏管现象发生,安全监管矫正对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为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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