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红)借他人手机却被转走手机里的钱,一男子用同样手段实施3起盗窃案件,近日,犯罪嫌疑人王某被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依法退赔被害人被盗财物。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1月,被告人王某在三原县某招待所住宿时,偷窥到店主张某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后,以打电话为名借用店主手机并添加自己的微信,将38750元转出。同年5月,被告人王某在某餐馆点餐后,趁服务员进后厨之际,将店主李某放在桌上的手机盗走,手机后壳内装有现金120元。王某以900元价格将该手机变卖。同月,他又在吃饭期间借用店主手机,发现其微信钱包有钱后,添加其微信,分3次转走对方微信钱包内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属有前科,且以筹集毒资为目的多次盗取被害人手机内钱款,遂作出以上判决。法官提醒大家,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尽量不要在手机绑定的账户内存放过多的资金,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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