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小弟等被告人受审市中院供图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骆小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骆小弟这个名字,三原县年纪大点的人可能都知道。凶狠、霸道、不好惹是骆小弟的代名词,三原县发生过的不少“大事”或多或少都与他有些关系。
在长达30多年的时间里,一个建筑工人是如何通过欺压乡里获称“弟哥”?又是如何依靠暴力手段攫取巨额财富?市中院披露了该案的更多细节。
开设歌厅赌场笼络一批社会人员“看场子”
经法院查明,骆小弟1961年出生,初中文化,原本为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铁一局建筑处工人。上世纪八十年代,先后因打架斗殴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后被铁一局建筑处辞退。刑满释放后,骆小弟为谋求生财之道,贩卖过假烟、假香皂等积累了一定的财富。
上世纪九十年代,骆小弟在三原县开过歌厅和赌场。1997年前后,还曾伙同多人至湖南长沙从事传销活动,同时贩卖毒品鸦片、海洛因,积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实力。在此期间,骆小弟笼络了一批社会人员、吸毒人员在身边,为他开设的歌厅赌场“看场子”、插手民间纠纷、替他人摆平事情,多次殴打他人,以此为自己扬名立威。
1995年6月,三原县西关村村民屈某纲因盖房拉钢筋与周某发生纠纷,屈某纲委托表哥张某强、赵某处理此事。周某则通过关系找到骆小弟。在与张某强协商时,骆小弟与其发生冲突。当日深夜,骆小弟带领20多人携带爆炸物、枪支、刀、棍棒等工具,先对赵某进行殴打,后至张某强家中,向其家中投掷爆炸物,并对其实施殴打。赵某、张某强均受伤住院。随后张某强虽向警方报案,但此事却不了了之,骆小弟未受到法律追究。
1999年,骆小弟因听说手下成员王某说其坏话,组织他人对王某实施殴打,致使王某逃至外地躲避多年不敢回三原,也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骆小弟还因手下成员李某建不听话,对李某建实施殴打,亦未受到法律追究。
自此,以骆小弟为首的犯罪团伙形成,该团伙在三原县社会上有了一定威名和恶名,并不断有社会闲散人员投靠加入。
确立社会老大强势地位
形成骨干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0年以来,董某辉、郑某、唐某等人经人介绍,先后与骆小弟相识,加入该涉黑团伙中,跟随骆小弟。2008年起,骆小弟开始在三原县建筑拆迁领域牟取非法利益。同年6月,骆小弟为了插手三原县南关村紫韵龙桥拆迁项目,与该项目负责人毕某产生矛盾,打算教训毕某。经骆小弟与董某辉、唐某预谋,于2008年6月20日对毕某实施殴打,迫使毕某放弃该拆迁项目。之后,骆小弟又对毕某的合伙人王某实施敲诈勒索,非法获利15万元。经过此事,骆小弟在三原县建筑拆迁领域内“打”出了名气,也为其欺压敲诈建筑拆迁领域内的其他开发商奠定了基础。
2008年,杨某军慕名加入该团伙,并积极向骆小弟身边靠拢。2009年10月25日,骆小弟在三原县秦原大酒店为其母亲过寿时,与杨某发生口角,扬言要“活埋杨某”,杨某军为拉近与骆小弟的关系,带人对杨某实施殴打,致杨某脾脏摘除,杨某虽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骆小弟仍未受到任何法律追究。此事发生后,骆小弟在三原县确立了自己社会老大的强势地位并逐步坐大成势。
2011年前后,白某平、曹某、陈某、何某、侯某、骆某等人先后加入了该团伙,并倚仗骆小弟为靠山,进行违法活动,实施犯罪行为,牟取非法利益,积极为该团伙扩大影响,逐步形成了以骆小弟为首、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其中,骆小弟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白某、曹某、陈某、董某辉、何某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且多次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属积极参加者;杨某军、李某成、郑某、侯某、刘某、唐某、骆某为一般参加者。
为了树立绝对权威,该组织要求成员必须听从骆小弟的安排,不容置疑和挑战;做事必须谨慎隐蔽,事前单独安排,事后必须汇报。组织成员之间不得相互打听,不得走得太近。
骆小弟还将其位于三原县城关镇西社村住处及常住的豪城酒店作为组织成员吃喝打牌、联络感情的聚集地,并在此多次安排违法犯罪活动。
称霸三原
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在三原逞强争霸,确立强势地位,扩大组织影响,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以来,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自2012年底起,骆小弟、侯某等人在曹某、郑某、董某辉、白某等成员家中开设赌场,赌资数额大,参赌人员多,持续时间长,后因赌债未追回,骆小弟又授意李某等人多次拘禁侯某、赵某,并逼迫赵某写下还款承诺。
2013年4月前后,骆小弟、孙某在三原宾馆与服务员发生冲突后,肆意殴打宾馆工作人员,曹某、陈某等人闻声赶至,并纠集多人对工作人员进行殴打;2013年5月前后,因骆小弟女儿骆某燚在三原乡企宾馆洗浴中心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曹某、陈某等人又纠集多人对洗浴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殴打;2013年10月3日,因阳光果蔬市场征地拆迁工作受阻,骆小弟伙同陈某纠集百余人,并指挥装载机、挖掘机等重型器械对相关区域内停车场及仓库进行强拆,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
2014年9月10日,骆小弟指使李某成等人恐吓威胁李某搬离三原县北城村北口的库房,强拿硬要,迫使李某给骆小弟支付2万元,才得以继续使用该库房;同年9月15日,骆小弟受唐某涛索债请托,指使曹某等人强行将王某从铜川带至三原,逼迫王某写下18万元的欠条。
与此同时,该组织还利用骆小弟的恶名及组织的影响力,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放贷、强立债权、强住宾馆、利用影响力讨债、插手建筑拆迁项目等方式,非法获取经济利益。豪城酒店在建期间,骆小弟曾派人在工地驻扎维持秩序,后骆小弟以此为由向酒店老板陈根生索要钱款,酒店建成后,骆小弟、曹某、陈某等人及其手下长期强住酒店,拒付房款,累计欠费20余万元。
2011年,骆小弟欲插手三原五号信箱工程项目遭拒后,周某等人以赠送一辆120余万元的宝马X6轿车的方式避免骆小弟强行介入;自2011年起,曹某向吴某借款150余万元,骆小弟先后向吴某、毛某、杨某借款200余万元,借款时承诺如期归还,但直至被抓都未还款,吴某等人也迫于该组织的影响不敢继续催要。
2012年至2013年,受侯某请托,骆小弟多次派人向郭某索要赌债,郭某迫于该组织的压力,先后向骆小弟及侯某支付420万元;2012年底至2014年初,该组织多名成员投资数百万元开设赌场,并从中获利,仅未收回的赌债就达370余万元。此外,骆小弟还通过敲诈勒索及插手民间纠纷,陈某、曹某、杨某等人通过利用组织影响讨债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上述获利除直接分配给各组织成员外,部分款项还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及组织成员吃喝玩乐,骆小弟还将一辆无牌照黑色路虎越野车交由陈某使用,以此来维系组织生存发展。
异地用警跨区域侦查
涉黑团伙18名被告人被控6项罪名
2015年,陕西省公安厅接到该团伙的举报材料,随即安排民警在三原地区走访调查。办案人员发现,该团伙组织严密,成员身份复杂。考虑到当地警方打击该团伙一直没有成效,陕西省公安厅最终决定异地用警,跨区域侦查,由西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从2016年1月开始,该涉黑团伙多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2016年1月13日,西安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骆小弟抓获后,对其常住的三原县豪城酒店1210房间进行搜查,在该房间储物柜内查获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物。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0.68克;并经甲基安非他明(胶体金法)检测,骆小弟的尿样呈阳性。
据了解,这也是2000年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陕西省第一起跨市用警并成功侦办的涉黑案件。案发后,办案人员依法扣押该组织赌债借条3张(合计金额人民币379.57万元),一辆黑色路虎揽胜、一辆灰色大众途锐和一辆红色宝马X6。
经法院查明,骆小弟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放高利贷、暴力讨债、介入民间纠纷等方式,利用骆小弟的恶名及该组织的影响力强行借款,共计获利1300多万元,部分收入用于豢养组织成员,维系组织发展。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以来,长期涉足三原县的黄、赌、毒、高息民间借贷、建筑拆迁以及基层选举等领域,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给当地群众造成了沉重的心理压力。骆小弟作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从未因此受到过任何的法律追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6月14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重大涉黑案件。骆小弟等18名被告人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6项罪名。
同年8月17日,新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团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骆小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他17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10年6个月至两年8个月不等刑期。
案发后,扣押在案的黑色路虎越野车及红色宝马X6轿车被依法拍卖,发还被害人款项后的剩余款项依法予以没收。依法追缴被告人骆小弟等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骆小弟等13人不服,提出上诉。
2019年1月24日,西安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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