笼络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介入民间纠纷,插手建筑项目,非法开设赌场,从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1月24日,西安中院依法对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公开宣判,驳回该团伙成员的上诉,维持原判。
“团伙老大”骆某1961年出生,陕西省三原县人。骆某自上个世纪90年代起,笼络社会闲散人员在三原县滋事生非,逞强争霸,恶名在外。2008年以来,骆某频繁介入民间纠纷,插手建筑拆迁项目,并先后拉拢、吸收白某、曹某、陈某、董某等10余人为其牟取非法利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从而使组织影响不断扩大,组织势力日渐加强,逐步形成一个以骆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骆某作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为形成强势地位、树立非法权威,先后实施了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三原县,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去年8月,经陕西省高院指定管辖,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后,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骆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不同的刑期。一审宣判后,骆某等13名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西安中院认为,上诉人骆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为索要赌债,指使李某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情节严重,采取恐吓的方式,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骆某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不仅应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1月24日,西安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并公开宣判,依法驳回上诉人骆某、陈某、白某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记者高雅实习生董玮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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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三原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