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红
谎称自己拿到了发包方的工程,在骗取他人信任后与对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之后又以不同理由先后骗取对方40万元,近日,三原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秦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时,三原县某乡镇有一工程,西安某公司的项目经理张某知道后,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陕西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同年9月,张某约秦某等人见面商议承揽工程一事,期间,秦某谎称他们的公司已经将该工程承包,很快就要进工地干活,如果张某要承包该工程,需要与自己签订合同并交纳20万元保证金,张某当天便以西安某公司的名义与陕西某工程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并于当天给秦某的银行账户上打了保证金。几天之后,秦某以承包工地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了张某20万元。不久后,张某发现自己上了当,秦某并未承包该工程,而秦某在两笔钱到账后,用于归还自己以前的欠款及利息。此后,张某多次催促秦某退款,秦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后来干脆失去了联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与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却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秦某退还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感言:无论是做任何事情,都需要讲诚信,无数事实告诉我们,无论是交朋友还是谈生意,不兑现自己的承诺,失信于人,不仅会产生信任危机,甚至可能遭受牢狱之灾。(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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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三原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