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以来,人们一直在讨论该不该“惩戒”学生这个问题。结果是莫衷一是,人云亦云,难有定论。
《教育该不该有惩戒?》一文。观后我颇为作者的独到观点所感动。作者借鉴了西方国家的一些做法提出要把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方法,尺度,场合,地点等进行立法。让教师的行为有法可依,也可使教师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我很赞同这个观点。因为个别学生的顽劣已经远远超出了说教能起作用的范围。这样的学生不给以适当的惩戒而任其发展,很难保证他会认真学习。将来走向社会也很难保证他们不会我行我素,进而发展到因违法乱纪而碰触法律。如果真是这样的结果,那我们的教育无疑是失败的。所以,对个别特别顽劣的学生,必须给予适当的惩戒,并且这种惩戒全社会都认可,也受法律的保护。这样的话,顽劣学生通过教育就会收敛转变,就不会发展到恣意妄为。老师在一定程度上就像一个“准”司法人员,他们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很容易与社会将来对这些孩子的管理相衔接。这些学生步入社会以后,就会对自己的行为三思而后行。不至于过分的自我膨胀,形成做事莽撞或放纵,对自己对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笔者多年来一直受这个问题所困惑,其中的辛酸与无奈难以言表。和同志们每每谈到这个问题时,都感叹现在的学生实在难管。只能眼睁睁地忍受他们的恣意妄为,甚或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实在没法了就只能向学生认输屈服。迁就实际上就是放纵,那也是没有办法而为之。作为一名教育工作的管理者,我曾亲口告诉我们的同志,“千万不能体罚学生。学生因你而成才,家长学生都高兴。你因学生而犯错,轻则受处罚,重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一直就在这种“是”与“非”的缠绕中匍匐前行,承受着欲施不能欲罢不忍的煎熬。
社会在不断的进步,新问题会不断涌现出来。只要我们在实践中能摸索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何尝不是一种幸事。所以,笔者强烈呼吁社会各界,都来关注对孩子的教育,也希望能将老师对学生的适当惩戒尽快立法。让为人师者大胆管理,放手教育。让学生的行为能得到约束,将来都能学有所成,做国家的有用之才。
乾县石牛初中 王建朝(E)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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