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华 本报记者 杨波海
在乾县检察院公诉科有这样一群优秀的女检察官:她们像一朵朵美丽的彩霞把检徽映照得分外美丽,她们似一把把闪光的利剑把犯罪控诉得无处藏身,她们肩负使命把法律的阳光普撒,她们执法为民把公平和正义彰显!她们是乾县“十佳卫士”夏巧霞、王敏和“咸阳最美女性”金阿峰。
素质在追求中提高
4月7日中午11点50分,公诉科副科长夏巧霞突然昏倒在办公室里,当同事们闻讯赶来准备将她送往医院时,她手里还紧紧攥着一沓案卷材料。科长景行刚知道她是因连续出庭公诉被累倒的。
生性活泼的夏巧霞在公诉岗位上一干就是十几年。她深知要搞好公诉工作必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和扎实的业务功底,她就把提高自身素质摆到重要位置。她参加了陕西省自学考试并取得了法律本科文凭,在担任公诉科副科长后她把学习抓得更紧,经常利用工作之余和休息时间钻研法律法规,先后记读书笔记10万余字,收集学习资料5大本20多万字,先后撰写的10多篇调研文章在省、市检察系统刊物上发表。
夏巧霞注重把法学理论用于办案实践,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并成功起诉了几百个刑事案件。2011年3月,在阅卷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吴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时,她认真细致地分析了吴某涉案行为的大量证据后,发现吴某系一未成年在校大学生,参与他人作案的行为尚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而且是初犯、偶犯和从犯,具有教育挽救的条件。于是她提出了改变案件定性的意见:吴某的行为虽尚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但却符合盗窃(未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这两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属于二罪的想象竞合,应选择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这一重罪处罚。鉴于吴某是未成年在校大学生、初犯、偶犯和从犯,有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应对吴某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作不起诉处理。这个建议得了科内的认可和院检察委员会的采纳。该案严格依据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轻缓的处理,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又教育挽救了失足大学生吴某,使他最终回到了魂牵梦萦的校园。
奉献在事业上实现
从跨入检察院大门的那一刻起,王敏就暗暗立下誓言:“要把青春奉献给检察事业!”这位年轻的女公诉人为能穿上检察制服而骄傲,为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自豪。
在公诉科工作的短短三年里,她共办理审查起诉案件80余件,追诉漏罪漏犯8余人次,所办案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有罪判决率100%。在办理杨某诈骗一案中,因涉案金额80余万元,涉案车辆十余辆,被害人较多且犯罪嫌疑人有前科,作案经验丰富,手段变化多端。接案后她认真审查案件材料,指导办案单位调查取证,追诉遗漏犯罪事实两起,使被害人经济损失降到最低,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在办理三名未成年人抢劫一案中,她深入案发现场,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杨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家庭关系复杂、家庭经济困难后,通过说服教育使杨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决心痛改前非。依法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从而挽救了未成年人杨某。
她对犯罪者痛心,对受害者热心,对当事人耐心。在审查一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时,王敏得知“被害方一直要求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高额赔偿金,而犯罪嫌疑人亲属认为人已被抓钱分文不赔”这一情况后,为化解双方矛盾,召集双方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法理和情理讲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并很快履行。最终,被害人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并写出了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书面材料。法院也采纳了她作为本案公诉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
正是凭着对检察事业的满腔赤诚,王敏在公诉岗位上实现着自己的人生价值。
美丽在岗位里闪光
法律专业毕业的金阿锋时刻梦想着成为一名在法庭上唇枪舌剑的公诉人。在公诉岗位上工作六年来,她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80余件,多次参加市、县两级院组织的公诉辩论赛并获得了“优秀辩手”称号,2003年又被咸阳市委市政府授予“咸阳最美女性”称号。
这位笑容灿烂的美丽女性,在法庭上却是一名唇枪舌剑、英姿飒爽的女公诉人。她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定性关,审查起诉的案件中无一案被法院改变定性,无一案被作无罪判决。
2011年,她在审查李万平贩卖毒品一案时,通过反复阅卷和查阅相关司法解释,核对每一份证据,发现该案存在遗漏起诉两名毒品代购犯罪嫌疑人,这两名犯罪嫌疑人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公安机关却没有移送审查起诉,让两名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她及时向领导汇报,要求公安机关补移送起诉,最终将两名犯罪嫌疑人起诉至法院,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让触犯法律的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她又是一名满怀柔情秉公办案的执法者。在办理李某抢劫一案中,了解到李某的父母常年在外打工,李某与年迈的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在缺乏父母关爱与监管的情况下,逐步走上犯罪道路的情况后,她以亲人般的关爱教育感化李某,并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以积极健康的心态面对未来的生活,同时针对李某系在校学生,且为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经与学校沟通,决定对李某留校察看6个月。她还不定期深入学校及李某住所了解其学习和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其最大的关心和爱护,6个月观察期满后,经请示领导,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她在审查一起强奸案中,得知因受害女孩年仅15周岁,案发后身体和心灵都遭受了极大的创伤辍学在家,情绪极不稳定后,及时与其家长联系沟通,密切关注受害人的动态,并与受害人亲友一起对其进行劝解和开导,鼓励女孩走出阴影,积极面对人生。她当庭对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的受害人有过错的辩护观点进行了严厉的驳斥,提请法庭注意受害人尚属未成年人这一特征,充分阐述了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在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同时避免了受害人心灵上的二次伤害。她以此案为切入点对在场旁听的所有未成年人家长敲响警钟,呼吁家长加强平日的教育管理和安全防范,切实维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检察官和公诉人,她们用坦荡的情怀面对着人生,用无畏的勇气感悟着人生,用无私的奉献书写着人生,用美丽的青春铸造着人生,在检察事业的蓝天上画出了一道道美丽的彩霞。(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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