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李莹)9月4日,乾县法院成功调处了一起因租赁合同约定不明确引发的,双方当事人多次诉讼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杨某是乾县东大街逸夫小区门店的房主,与康某在2010年7月签定了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由于双方对租金没有达成协议,康某又拒不搬离门店。无奈之下,杨某将康某诉至法院,要求康某停止侵权、搬离门店。经乾县法院调解,康某于今年7月28日搬离了门店。但时隔几天后,康某又一纸诉状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退返其转让金2万元,并赔偿其他损失1万元。杨某接到诉状后,又提起反诉,要求康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
主办法官查阅案件后发现双方产生纠纷的原因是双方当事人对当初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第4项约定不明。康某认为他交给杨某2万元转让金后依法取得了门店装修物品的所有权,而杨某则认为他当初与康某签定合同时收取租金较少,收取的2万元转让费仅是对房屋装修的使用费。另外,在诉讼期间康某多次阻挡其对外承租,对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主办法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讲明,杨某收取康某的2万元转让费是对其装修物品的转让,不应计算为租金;而康某多次阻挡杨某对外承租构成侵权。经过一番明法析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放弃各自的诉讼请求,同时由杨某给付康某1000元。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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