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韩焱)党某、刘某、李某均为无业人员,因无钱吃喝玩乐,便在一起商量偷油卖钱。商贩张某见有利可图,收购赃油,并于事前通谋、教唆,提供自己的面包车作为交通工具而沦为了共犯。
党某等人产生偷油之念后,找到商贩张某,问其是否愿意低价收购自己的油,张某见有利可图便答应收购。
当时,与商贩张某在一起的还有杨某,张某介绍说杨某胆大,路子熟,会撬油盖,有什么活可以带上杨某。不仅如此,张某还为党某等人偷油提供自己的面包车作为交通工具。
2011年5月27日凌晨,党某等人带着杨某,开着张某的面包车及租来的另一辆车,携带油壶、钳子、剪刀、抽油管等工具,驾车至福银高速路乾县服务区,趁无人之际,采取剪线、撬锁、抽油等手段盗取停车厂内货车电瓶两个,柴油20壶,并将所得赃物以2080元低价卖给了张某。
案发后,党某等4人被捕,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承认自己销赃。
在检察院、法院审查过程中,认为商贩张某有教唆犯罪及事前通谋提供帮助的行为,应为盗窃犯罪的共犯,而不是单纯的销赃。
张某怎么也想不明白,一直辩解自己只是见有利可图,低价收购了对方的油,借车给他们用,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怎么能是共犯呢?
经过审判人员的解释,在证据面前,张某终于明白,即使未参与实行,但事前通谋,教唆、帮助的行为也可构成共犯。法庭上张某万分悔恨!
10月28日,乾县人民法院判被告人党某等人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至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半等刑罚,并处罚金。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1000元。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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