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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不忍酿大祸 故意伤害被批捕

来源:咸阳日报 2011-09-23 21:26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杨波海 通讯员 李宝华)怀疑他人说是非,怨恨心头屡打架;小事不忍酿大祸,故意伤害触刑律。近日,乾县检察院依法批捕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现年39岁的王某某(女)与司某某(女)本是同村村民。王某某因怀疑司某某说了自己的是非话一直怨恨心头,曾多次发生过打架。2008年11月17日,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2010年6月17日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5日。2011年6月8日19时许,王某某从地里干完农活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正巧碰见了步行的司某某。“仇人”狭路相逢,顿时怒火冲天。一直怀恨在心的王某某,便快速骑自行车回到家中,将砖块和土块装在一手提红星软香酥袋子内,站在家门口等待司某某过来,伺机对司某某进行殴打。当司某某刚刚路过该王家门口时,王某某便扑向司某某,用装有砖块和土块的红星软香酥袋子朝司某某头上抡了一下,将司某某戴的凉帽打掉后,王某某便扔掉了袋子,用手揪住司某某的头发,将司某某摔倒在地,并骑在司的身上,在司的脸上扇耳光,司某某鼻血被打出来后,王某某还不解气,用嘴将司的左鼻翼咬伤,后被围观群众拉开。

2011年7月7日,经咸阳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后经陕西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7月15日,王某某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依法批准逮捕。(C)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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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灾显大爱2011-09-28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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