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朝霞通讯员王宝妮)近日,咸阳市长武县法院亭口法庭调解了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张某和鱼某因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感情不和分居三年多,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被告鱼某常年在外打工,为减少疫情期间人员流动,办案法官在庭前通过手机微信向原、被告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在法庭签完笔录后,被告鱼某拒绝领取法院民事调解书,坚决要求与原告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于是,办案法官向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有关婚姻方面的普法宣讲。
法官告诉当事人,由法院下发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与民政部门所颁发的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者,不需要再办理离婚证。婚姻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其是以一种法定形式来表现的,并具有法定效力。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主要表现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上,离婚证与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区别在于,婚姻登记系统里并没有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记录,因此如果再婚,除身份证或户口本外,当事人需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证明自己的单身身份,诉讼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就是离婚证明。
经过法官讲解后,被告又打电话咨询了几个朋友,对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有了全面的认识,当场微信转账给付孩子抚养费,签字领取了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对疫情期间法院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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