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红)在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兴平法院作出判决,并由咸阳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予以维持。然而,被执行人王某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给付义务,近日,申请人吴某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据了解,在这起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吴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人吴某同意被执行人王某自2017年12月15日开始,每月转账支付1500元,至付清41400元为止,法院据此终结此案执行。可是,当被执行人王某在支付第一个月应给付的1500元后,再未支付申请人吴某剩余赔偿款项。后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经济条件良好,有房、有车,且具备偿还能力却不予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吴某再次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案件恢复执行后,今年3月24日,执行法官在位于咸阳车管所,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轿车一辆。当法官将执行结果通知王某后,王某悔不当初,同意履行判决义务,并在第一时间支付了剩余款项,案件执行完毕。(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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