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朝霞通讯员雷琼)近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伪造临时机动车行驶号牌的案件,目前已审查终结,移送起诉。
被告人宋某、史某夫妻经营一家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承接西安、咸阳等地汽车4S店及个人在省内外调配车辆的送车业务。由于调配车辆多为新车,为了方便承接业务,被告人宋某与史某开始伪造临时行驶车号牌。被告人史某通过互联网购买伪造的空白临时行驶车号牌1000副,宋某又通过他人伪造了“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印章,二人将所送车辆的信息排版打印在伪造临时行驶车号牌上,并加盖伪造的公章,用于所雇司机送车时随车携带应付交警检查。一年时间,二人共伪造并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达300多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史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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