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朝霞)10月8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对郭某等31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对郭某等5名被告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6年至3年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对贾某等3名被告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判处3年3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对其余23名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2年2个月到11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等8人以推销虚拟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购买商品方式获得营业执照,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31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侵犯了经济社会秩序,已触犯刑法,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时,郭某等31名被告人非法拘禁他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过程中,郭某等5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经审理,根据以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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