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红)7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秦都法院协同执行某大学与某咨询公司、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场对涉案某大学咸阳校区教学楼总计建筑面积2864.88平方米的房屋及场地进行强制腾退。
2013年,某大学咸阳校区管委会与某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书》,约定甲方将教学楼租赁给乙方作为办公、酒店使用。同年,某大学咸阳校区管委会与刘某签订《租赁协议书》,将一层租赁给乙方作为餐饮经营使用。合同约定了租金以及相关费用。
合同签订后,某咨询公司与刘某通过银行汇款及缴纳现金的方式,共计向该学校缴纳了部分租金和保证金,其中部分未给付,该学校提起诉讼后,经秦都法院判决,某咨询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过审理,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咨询公司、刘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腾出。判决生效后,咨询公司、刘某未履行其法律义务,学校申请强制执行。
16日上午,在执行指挥中心统一指挥下,市中院、秦都法院38名干警前往执行现场,工作人员分几路,进入楼内,对现场财产进行仔细清点,移交完成后,被执行人撤离场所物品,本次执行活动圆满结束。 (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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