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冯旋
每到傍晚,都提心吊胆。原来饭后有散步习惯,现在也不敢去了。出门就会感到害怕……12月12日,家住秦宝小区公路局家属楼赵女士向本报反映她遇到的烦心事。
她说,他们那栋楼不知何时来了一位租住户,家里养着一只大狼狗。该租户拉着大狼狗在小区散步,俗称遛狗。可小区内业主见到大狗感到害怕,尤其是狗冲着业主叫嚷,更是让人提心吊胆。慢慢地傍晚出来散步的人少了,尤其是老人和小孩,怕遇到大狗,更怕被狗吓到,怕被咬伤。
近期,不知何因,租户除了选择人多时遛狗外,还带着狗在楼道跑楼梯,让狗做运动。这下不得了,楼上的业主更是吓得不轻,受到吵扰不说,甚至连门都不敢出。业主们多次向物业,社区反映,可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业主们问,他们的“苦”日子何时才能熬到头?
根据赵女士反映的情况,当日,记者来到秦都公安分局,得知赵女士遇到情况后,民警表示,根据2017年《咸阳市人民政府的关于加强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规定,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必须圈养或拴养,不得在户外遛犬;因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养犬人应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到动物防疫部门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办理免疫证明。
携犬外出时,必须携带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采取清洁措施,予以清除;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火车站、汽车站、广场、风景游览区、公园、运动场馆、商场、饭店、农贸市场、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浴池等公共场所;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单位。
如养犬人所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拒绝或阻挠养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养犬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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