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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好好的大学生突然被送进了精神病医院,一待就是134天,期间遭到灌药、电击治疗、殴打等折磨,最终在护士站拨通电话自救……这些在电影里都很少出现的情节却活生生地出现在了河南洛阳。
2014年9月,刘某以社会学生的身份考入洛阳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英语教学专业。2015年,刘某多次以“受不了宿舍的甲醛味道”申请更换宿舍。同年7月,刘某家人接到学校电话,质疑刘某“有精神疾病”,联系其母亲过来看护。就这样,刘某在其母亲和学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被120救护车送进了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刘某究竟有没有病?根据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入院记录显示,除了“性格孤僻”,其他一切正常。刘某做了一系列努力后,在“不给开证明就出不了院、毕不了业”说法的“威慑”下,在医院呆了134天。出院后,刘某起诉了学校和卫生中心。2017年9月,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宣判学校无责,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赔偿刘某医疗费用2167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刘某和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均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10月10日,二审在洛阳市洛龙区法院进行。
姑且不讨论学校在此次事件中的角色,就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本身而言,应该知道不得强制收治病人的原则。根据《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伴有“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而在刘某身上并没有出现上述情形,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强制收治行为显然属于违规违法。
近年来,我国各地均出现过“被精神病”的案件,即使在2013年《精神卫生法》出台后仍有发生,比如2016年咸阳市曾发生母子间存在财产纠纷后,儿子将母亲强送精神病院事件,而精神病院积极收治。此次,根据洛阳市洛龙区法院的判决,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显然“违法收治”的成本相对较低。如果对此类现象不能予以严惩,公民人身权利将难以得到保证,公民“被精神病”的风险也越高,令人产生不安全感。
《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而根据刘某自述,他不但被限制人身自由,还被灌药、电击治疗甚至殴打。不夸张地说,这类做法不仅是对肉体的折磨,更是精神的摧残。即使正常人经历了这些所谓的治疗,也可能真的会导致精神崩溃而变成病人。与此同时,民众还产生了诸多合理的疑问:“治疗举措”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了吗?是否涉嫌故意伤害?卫生中心限制人身自由的依据是什么?是替“患者”着想还是想创收?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人人都应树立法治思维和提高依法办事意识。此外,有关部门应完善立法和精神病鉴定程序,提高相关违法成本,才没人会“被精神病”。
(原题《大学生“被神经病”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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