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咸阳讯(解光辉记者李小刚)近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办案法官根据案情,创造性地使用表格式判决书,该判决文书言简意赅,明了便捷,当事人“立等可取”,提高了审判效率。
据悉,该案是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办案法官经组织证据交换和调解,了解到原告孙某要求被告张某及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共计31027元各类费用。双方对责任认定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无异议,仅对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及车辆损失存在部分争议,且证据相对明确。在调解无果后,决定开庭审理。
庭审中,通过原被告举证质证及法庭调查,法官将双方无争议事项以列表形式记载。对有争议的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结合证据并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予以酌定。
庭审结束,当事人在庭外等候20分钟,办案法官使用表格式判决书进行了判决并当场送达。这是咸阳首例表格式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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