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韩丽珍 李汶禹 实习记者 任凤)2016年3月24日,咸阳市渭城区男子席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沿咸高路由东向西行驶。因车速太快,操作不当,席某将前方骑电动车的高某撞倒。由于车辆失控,席某又挂倒了刘某驾驶的电动车。经交警部门勘察,高某当场死亡,刘某受伤。
事发后,席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刘某被送往咸阳市中心医院救治期间,席某弃车逃离现场。3月28日,席某不堪压力,来到咸阳渭城交警大队自首。
渭城区法院认为,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受损,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肇事后逃逸,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席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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