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中院执法人员得知红旗公司近日开始打桩的情况后,当即向省高院予以反映。图为抗战路33号打桩现场。张宝勤摄
□记者 张宝勤
地处咸阳市火车站繁华地段的抗战路33号,有一宗面积约7亩的土地从2011年12月已撂荒近四年之久,至今仍是一个荒草丛生的大基坑。
难道古都咸阳闹市区“白菜心"位置还剩下一块无主的荒地吗?事实并非如此。
记者近日采访得知,这宗土地不仅有主,而且还有两个主人:一个是咸阳市中山房管所,一个是咸阳红旗房产物资开发有限公司,前者手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3)咸民执字第63-2号民事裁定书要维权,后者凭借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0)陕民提字第00026号民事调解书讨公道。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拍卖土地
2004年11月,咸阳中院委托陕西天龙拍卖行有限公司公开拍卖了地处抗战路以东、市糖酒副食品公司以西及以南、市建筑公司以北的这块土地。
天龙拍卖行2004年10月15日在报纸上刊登的拍卖公告称,拍卖标的为位于咸阳市抗战路3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4667.58平方米,商业用地,使用年限40年,竞拍保证金100万元人民币,2004年11月5日15时以增价拍卖的方式在陕西天龙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
在这次拍卖中,咸阳市中山房管所以570万元的价格,幸运地买得了这块地理位置优越的商业用地。2005年3月,咸阳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予以认定:抗战路33号,这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所有人是咸阳市中山房管所。
咸阳中院于2005年3月30日作出的(2003)咸民执字第63-2号民事裁定书称:该院“对被执行人咸阳红旗房产物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抗战路33号院内的4667.5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买受人咸阳市中山房管所以570万元价格已买得。"“土地[原证号为咸渭国用(97)字第000087号]使用权归买受人咸阳市中山房管所所有,并过户于咸阳市中山房管所名下。"
几经周折,中山房管所于2009年4月办理了土地使用证。
咸国用(2009)字第047号土地使用证显示:“土地使用权人为咸阳市中山房管所,坐落在咸阳市抗战路33号,地类(用途)为商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4647平方米,终止日期2038年2月。"
为何拍卖
细心的读者一定会问:原属红旗公司的土地为何会被咸阳中院拍卖?
这是因为陕高法(2003)陕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红旗公司未能自觉偿还所欠权利人咸阳荣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299万元土地转让费,权利人荣立公司向咸阳中院申请执行。咸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红旗公司在抗战路33号院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
咸阳市渭城区政府曾于2012年3月就抗战路33号土地争议一事做过深入调查,并形成一份咸渭政字(2012)40号《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抗战路33号土地纠纷有关情况的报告》。通过这份调查报告,可对事情的原委有个基本了解:
调查报告称,荣立公司与红旗公司于1998年2月28日签订《土地使用转让协议》,将位于咸阳市抗战路31号、33号两宗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红旗公司。1998年3月15日,荣立公司与红旗公司签订《联合开发补充协议》;2001年4月8日双方又签订新增补充协议,一致同意由红旗公司独立对两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按照协议约定,红旗公司应向荣立公司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708万元,扣除已支付的409万元,尚欠荣立公司299万元土地转让费。
报告显示,2002年,荣立公司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红旗公司起诉至咸阳中院,经咸阳中院(2002)咸经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红旗公司应支付荣立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费299万元及利息。红旗公司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经省高院(2003)陕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咸阳中院一审判决。由于红旗公司拒不执行法院终审判决,2004年荣立公司申请咸阳中院强制执行,咸阳中院将抗战路33号土地使用权拍卖给中山房管所,并将红旗公司所欠荣立公司299万元及利息从拍卖所得款项中支付给荣立公司。
中山房管所买得一块心仪的土地,也如数支付了570万元的拍卖款,荣立公司拿到了红旗公司所欠的299万元,红旗公司和荣立公司的债务纠纷一案宣告执行结束。
叫停施工
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中山房管所在该宗土地上立项规划了中恒国际公寓建设项目。
据咸阳市中山房管所所长马晓渭介绍,该所先后为这一项目办理了建设所需的所有手续,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完成了项目施工招标,并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据统计,仅取得该宗土地成本费用、各项建设规划费及职工集资利息,就高达3000余万元。
不料,2011年12月,中恒国际公寓建设项目正要开工建设时,中山房管所却收到咸阳中院的一份叫停施工通知。
咸阳中院于2011年12月9日发出的通知称:“咸阳荣立物资贸易公司(现名称:咸阳市渭城区物资总公司)与咸阳红旗房产物资开发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提字第00026号民事调解书,该案正在协调期间,所涉土地应保持原状。请你所接此通知后,不得在咸阳市抗战路33号院内4667.58平方米土地上进行任何施工活动,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你所承担。"
追根索源,这是因为荣立公司与红旗公司的债务纠纷一案执行结束后,此事出现了一波三折。
上述报告显示,2009年,红旗公司申请再审,省高院(2009)陕立民申字第015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再审期间,红旗公司主动要求调解,并于2010年3月19日与渭城区物资总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书》。2010年3月29日,省高院作出(2010)陕民提字第00026号民事调解书。
在这份调解书中,省高院将抗战路33号土地的合法使用权所有人确定为红旗公司。调解书称:“该土地款已付清,由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接头,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尽快将争议土地的合法使用证办于乙方(指红旗公司)名下。"
调查报告认为,首先,荣立公司与物资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虽然荣立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渭城区物资总公司改制而来的,但物资公司与荣立公司没有隶属关系,因而物资公司与红旗公司达成的协议对荣立公司没有法律效力。其次,在咸阳中院强制拍卖抗战路33号土地前后,荣立公司没有与红旗公司签订任何调解协议,也没有授权或委托物资公司处分其与红旗公司的债权,所以物资公司与红旗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主体错误。
报告称,在省高院(2010)陕民提字第00026号民事调解书作出后,物资公司及时函告省高院,认为调解书存在严重的主体错误,不予接受。
至此,咸阳市中山房管所筹建的中恒国际公寓建设项目,因咸阳中院的一纸叫停施工通知而被迫全面停止。
谁说了算
一份是咸阳中院的民事裁定书,一份是省高院的民事调解书,前者称抗战路3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归中山房管所所有,后者称归红旗公司所有。该以哪份法律文书为准?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斌认为,省高院的民事调解书是完全违法的。按照法律规定,若当事人认为当年的执行依据错误,应该申请再审,撤销原裁判文书,这样才可以执行回转。他说:“我没有看到任何撤销的材料,只是看到了省高院的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涉及的土地却是已经依照法院拍卖程序获得土地并登记的第三人土地,这是严重违法的。"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知名人士雷先生表示,关于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咸阳中院的民事裁定书已作出处分,省高院民事调解书又作出二次处分,使得抗战路33号这块土地有了两个主人,成为“一女二嫁"。如果咸阳中院的拍卖是合法的,解决这件事只有一个办法,就是通过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启动抗诉再审程序,撤销省高院的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撤销后,咸阳中院的叫停通知自然就失效了。
行文至此,读者不禁会问:一块土地蹦出两个主人,究竟谁是合法的?咸阳中院一手拍卖土地使用权,一手下发叫停施工通知,究竟是什么主张?中山房管所付清了拍卖款、办理了土地证却不能使用土地,红旗公司前脚收取土地拍卖款,后脚又收回土地使用权,这是什么逻辑?
记者了解到,为解决此事,2012年3月20日,时任咸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赵润民曾要求渭城区政府调查荣立公司与红旗公司的土地争议一事;2013年7月,省高院、咸阳市委政法委牵头就此事召开过协调会;2014年4月,省高院、咸阳中院牵头召开过协调会;中山房管所也多次向省高院及有关部门反映此事,但问题拖延至今仍未解决。
咸阳中院与省高院各执一词,且均称该院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究竟谁说了算?此事何年何月才能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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