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黄香梅
一个丢了井盖的污水井,牵扯出一条道路十多年的管辖空白。截至昨日下午,位于秦阳社区天地广场周围环形大堡子路段的产权,仍未被最终厘清。然而,梳理近日各方观点便可发现,几乎都有漏洞。
问安居办:工程完工后究竟需不需要明文移交?
2002年8月16日,市安居办同市路灯管理处,曾就天地广场及大堡子路照明工程产权移交签订协议。双方商定,鉴于大堡子路为城市次干道(含天地广场),其照明设施应属其配套工程,按规定由市安居办一次性投资建成,建成后,市安居办无偿将产权移交给市路灯管理处,并且,自移交之日起,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由路灯管理处负责,安居办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可以看得出,该协议并未提及到所谓大堡子路的产权究竟归谁。
对此,市安居办工作人员解释,“在我们看来”,大堡子路本就属于城市次干道,也就是城市公共道路,按照城建单位市政处的职责,城市公共道路理应对其实行管理、维护,因此,“不需要移交。”
问城建局:如此切割式管辖依据究竟是啥?
市政处市政科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三五年前协议”,天地广场以南通往世纪大道的大堡子路段,才归市政处管辖,广场周围环形的大堡子路,并不在市政处的管辖范围之内。因丢失井盖污水井恰好位于环形大堡子路上,所以,市政处并没有权利对其进行维修。
市政处这种说法是否属实?昨日,记者采访了市政处主管单位咸阳市城建局,城建二科的工作人员表示,“大堡子路确实归市政处管辖,但是广场周围环形的道路就不在市政处的管辖范围之内。”
那么,什么是大堡子路,仅仅是指广场以南通往世纪大道的部分?城建单位如此“切割式”管辖的依据又是什么?(B)(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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