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郭朝霞通讯员王妍
近日,咸阳市泾阳县法院速裁中心审理了一起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在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最终双方当事人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张某某抚养,路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作出判决后,张某某未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孩子一直随路某某及其家人共同生活7年多。2019年6月,张某某从学校将孩子接走。
为了不改变孩子的正常生活环境,路某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法官经过了诉前调解、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该案按期开庭。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各执一词,被告张某某认为,原告路某某是为了得到利益,获得因征地分配给孩子份额的补偿款,才提出变更抚养关系,并非是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原告路某某认为,被告不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且原告工作稳定,更适宜抚养孩子,辩论十分激烈。
庭审结束后,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纷争,承办法官并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制定了多套调解方案,并背对背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孩子由被告张某某抚养教育,原告路某某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张某某予以配合,路某某承担的孩子抚养费每月调整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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