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朝霞)近日,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团队审结了一起特殊离婚案件,结束了原、被告长达十余年的“形式”婚姻。
承办法官杨望芝接到案件后,发现被告系台湾人,于是找到原告详细了解被告目前的情况。据原告所述,二人自2005年结婚后,只短暂共同在中国台湾生活了半年,后来原告因无法适应当地的生活回到陕西,之后遗失了被告的联系方式,此后二人再未联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法官首先按照被告的身份证地址进行邮寄送达,但邮件因“无此人”而被退回。于是,法官又根据该规定第八条“公告内容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权威网站上刊登”的要求,由泾阳县法院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建议照此规定执行,得到答复:可同普通案件一样在《西部法制报》上刊登公告,从而解决了送达之事。
开庭时,被告未出庭,原告提交了双方自结婚以来的交往记录,证明二人十余年未见面。最终,承办法官结合案件其他因素综合考虑,判决二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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