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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分两次给付他人利息起算时间起了纷争

来源:咸阳日报 2018-10-26 08:30   https://www.yybnet.net/

【法官解释】

应分别从借款人取得借款、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起算

本报记者 吴红

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的案件屡见不鲜,其背后的原因也各有不同,近日,泾阳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笔借款分两次给付对方,双方当事人因为利息起算时间发生矛盾,那么,利息起算时间到底从何时算起?听法官以案释法。

案件回顾:2016年5月10日,张某因经营商铺资金周转不开,向李某借款,两人约定了借款利息后,张某当即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明确写清了借款的金额、利息、时间等。然而,由于李某所装现金不够,于是先给付了张某一部分现金,一个月之后,李某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了剩余的借款本金。偿还欠款时,因为利息,两人发生矛盾纠纷,李某依据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自2016年5月10日起的利息,但张某认为利息应当从李某给付第二笔借款后起算。最终,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泾阳法院受理案件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于借款事实和利息约定均没有异议,就利息的起算时间两人各执一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借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借款支付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原告李某分两次将借款支付给被告张某,利息的起算时间也因支付的时间、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应分别从借款人取得借款、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起算。最终两人在承办法官耐心详尽的释法下服理息诉,双方达成了调解并当即履行。

法律解释:承办案件的法官卢佳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对“提供借款”的时间进行了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也就是说,借款的利息应分别从借款人取得借款、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起算,就本案而言,李某分两次以不同形式向张某借款,那么,第一笔钱的利息从李某拿到钱之日算起,第二笔以银行转账形式的借款,则从资金到达李某账户之日算起。(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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