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红)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及时抢救伤者,而是逃离现场,近日,泾阳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2月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行驶到一路段时,杨某手机响起,他便低头查看,致使车辆跑偏,并撞上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事故导致李某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杨某驾车逃离现场,并将车停放到附近一汽车修理厂。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调查确定嫌疑车辆及肇事司机,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的犯罪事实。后经公安机关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杨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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